回復 #28 alexlee2 的帖子
要講例子, 所謂二次創作有1000個example, 問題係有冇 "二次創作" 既法律definition?
我講俾你知, 在所謂 "二次創作" 名詞出現前, 香港版權法已經以"侵犯版權"作刑事查控, 以"影謝" 作民事索嘗(有關抄襲及影射既分別請法律高人解釋)而所謂 "侵犯版權" 不是100%全抄先至告得入, 有的人天真, 以為改少少最多都係影射, 唔會係刑事, 但我講你知, 只要個官覺得你既改動後作品 "足以令人誤會是原作", 就已經係抄襲侵權! 最新既例子係今年年頭果條抄burberry設計(方格改斜格), 個名同logo就抄polo既潮州佬, 就係以 "唔係100%抄burberry" 及 "已經向商標註冊署申請設計註冊並獲批" 為抗辯, 以為burberry最多可以告佢影射, 賠一百幾十萬可以無事, 點知burberry 就請個senior councel (御用大狀)告到個官認為佢符合 "足以令人誤會是原作"既原則, 就咁條潮洲佬就判左13碌!
所以在 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前, 如果d所謂二次創作既原作持有人同二次創作者有仇, 又或者政府可以支持原作持有人, 以先花一百幾十個叫律師製造證據, 然後再叫海關抄家, 然後再叫個官判二次創作者坐十碌八碌! 不論條例修訂與否, 要搞你既, 二次三次n次創作基本上都係仆硬街既!
所以各位反修訂既大佬, 先搞清楚修訂既聲稱目的係咩, 同埋所謂二次創作有冇法律定義, 同埋政府點樣可以修訂後bypass版權持有人向二次創作人做prosec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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