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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陳冠希回港開記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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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2-21 11:46 PM  資料  短消息  加為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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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twinsa 於 2008-2-21 11:43 PM 發表

你咪不停 "有早知, 冇乞兒" lor...

他的例子與你的偉倫有別......

大家咁話啦 你要做過好榜樣給我多多學習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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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2-21 11:47 PM  資料  短消息  加為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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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twinsa 於 2008-2-21 11:46 PM 發表

我係從 "法律觀點" 來看...  

而你講果 D 否定陳生係受害人就真係 "個人觀點" la...

係啵,唔該哂你屈先生

下次最好就講埋邊條法例吧,我依d愚人會唔明

法例咪又係從『個人觀點』產生出來.......

[ 本帖最後由 龍千影 於 2008-2-21 11:49 P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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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2-21 11:50 PM  資料  短消息  加為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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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000-3901-0 於 2008-2-21 11:49 PM 發表
陳生係唔係受害人就唔知啦
你唔比佢冇錢就賣相,但係唔成功,咁就大家死咩

小心地作假設啊,否則會給人用法例連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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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2-21 11:54 PM  資料  短消息  加為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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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KYLINE-GT-R 於 2008-2-21 11:51 PM 發表

你一樣諗得太主觀 ,
你要諗下 , 雖然佢比人偷相 , 由依點去諗的確係受害者 ,
但諗返前少少 , 佢濫交依個行為本身已經唔啱 ,
作為一個公眾人物 , 理應好好做一個榜樣 ,
雖然人皆會犯錯 , 但唔可以就咁用依個理因去推卸佢犯左錯既責任 ,
你唔可以就咁單單用一面方向去諗

我幫twinsa哥答埋 在法例上,濫交是冇罪的

↓↓

QUOTE:
原帖由 twinsa 於 2008-2-21 11:46 PM 發表

我係從 "法律觀點" 來看...  

[ 本帖最後由 龍千影 於 2008-2-21 11:55 P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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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000-3901-0 於 2008-2-21 11:54 PM 發表

依度係hkml交友吹水聊天室 ,要玩法例大可往高登

但係人地係好認真地吹水呢

下下用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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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2-22 12:00 AM  資料  短消息  加為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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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twinsa 於 2008-2-21 11:57 PM 發表

你繼續 "死雞撐飯蓋" la, 我真係唔夠你講 la~

講道理都可以換來 "屈" 你, 我 "屈" 你乜~? 你就真係 "老屈" 我屈你 la~

我已經係樓上的post補充了,唔該哂......

仲有,邊個"死雞撐飯蓋"自己心知,大家好來好去就算......

你唔係講道理,講法例姐

[ 本帖最後由 龍千影 於 2008-2-22 12:03 A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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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000-3901-0 於 2008-2-22 12:01 AM 發表

道理係唔係你定?

法例似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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