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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陳冠希回港開記招
龍千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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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2-21 08:56 PM  資料  短消息  加為好友 


QUOTE:
原帖由 popoandrew 於 2008-2-21 08:46 PM 發表
我諗佢意思同我一様

賊喊捉賊
惡人先告狀

咁意思姐


這也是他的言論自由
HK當然有言論自由



QUOTE:
原帖由 popoandrew 於 2008-2-21 07:47 PM 發表



對!!

仲有應該係網民道歉...

「又要睇又要鬧」呢句好正

唔認同囉........

正如樓上所說的一番話,講到要全香港人要向陳道歉這樣,我真係o哂咀∼

你自己都識講,今次成件事係陳『唔小心』拎出去比人整電腦,又不把資料加密保護,才有這件事的發生∼

這是他的疏忽∼

難聲講句,這不是『受害人』的定義呢

[ 本帖最後由 龍千影 於 2008-2-21 09:02 P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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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原帖由 popoandrew 於 2008-2-21 09:13 PM 發表



我意思係
d所謂「網民」fw完人地d相
仲係度鬧edc...
edc係有錯
佢令d女仔所傷害...
但係如果唔係d「網民」fw d相
一定唔會搞到咁大件事...
惡人先告狀

係果 D fw d相+鬧edc,令女仔所傷害的人
...

這是報紙喧染的報導,好明顯是沒有民意基礎的

心水清既人也想到......

仲有,我好唔鍾意你用『網民』來形容發布相的人,因為『網民』泛指是使用網絡的人∼

你這麼說,就好似批評所有網絡使用者.....

用『奇拿』、『源頭』、『killer』等等的其他的字眼形容發布者會好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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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twinsa 於 2008-2-21 09:18 PM 發表

咁你自家電腦d 出洋相既 Photo & 三 / 四仔有冇全部加密先~? 又或你有預知能力, 會預計倒部電腦幾時死機, 係前一晚加密哂d File~?

你有既話我就真係 O 哂咀 la~

你打橫黎講

唔可以燒碟保護既?唔可以save係其他容器度既?

放在電腦裹是一定安全嗎?

[ 本帖最後由 龍千影 於 2008-2-22 12:27 A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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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popoandrew 於 2008-2-21 09:21 PM 發表


但我相信千影兄唔會比部有私隱相ge電腦一d普通人整

edc就係錯係度

這便是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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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2-21 09:43 PM  資料  短消息  加為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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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twinsa 於 2008-2-21 09:41 PM 發表

發生o左事馬後炮人人都會, 但未發生呢件事前, 有邊個有曾經諗過電腦壞俾返 "原廠" 整都會俾人 Copy 哂d 野然後周圍發~?

講打橫黎講~? 你似d 喎~

咁樣講,你點講都得嫁啦,you win∼!

你屈人的能力很強啊

[ 本帖最後由 龍千影 於 2008-2-21 09:44 P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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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twinsa 於 2008-2-21 10:22 PM 發表

但 edc 部電腦係拎去 Apple 原廠既香港特許維修公司到整, 並唔係一d 普通人 lor...  

真係唔普通啵,整完部機就發布上網

[ 本帖最後由 龍千影 於 2008-2-21 10:26 P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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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twinsa 於 2008-2-21 10:16 PM 發表

我只係代入陳生設身處地咁諗佢, 所以諗得通d 相點 "不小心" 流出...

至於屈 + 點講都得... 你似係講緊自己 bor "事後專家"...

原來『不小心』係大哂既

你似擺上我神桌多d囉

QUOTE:
原帖由 twinsa 於 2008-2-21 09:41 PM 發表

發生o左事馬後炮人人都會, 但未發生呢件事前, 有邊個有曾經諗過電腦壞俾返 "原廠" 整都會俾人 Copy 哂d 野然後周圍發~?

講打橫黎講~? 你似d 喎~

引用番你頭先既說話

如果套用番『你的偉論』,賊人打劫殺人放火,事後先知原來自己做錯事,唔通叫差人唔好拉人?

好一句『事後馬後砲人人都會』

依句笑話真係好好笑

你對,you w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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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2-21 10:29 PM  資料  短消息  加為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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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twinsa 於 2008-2-21 10:26 PM 發表

殺人放火係犯法... 但, 乜Save o左d 相係電腦係犯法 ga~ 幾時你做o左 "鄧竟成" ar...

我只是作個例子,唔係話save相係犯法

睇d唔睇d,停一停,諗一諗吧

我都話你d屈人功夫好強嫁啦,開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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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twinsa 於 2008-2-21 10:29 PM 發表

咁好明顯係間特許維修公司誠信出問題 lor... 咁簡單都唔明~? 定有人死唔認衰呢~?

咁依d就係你所指的『非普通人』嗎

似有人死燦多d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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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twinsa 於 2008-2-21 10:31 PM 發表

應該係 "神" 唔創造呢個世界咪...


你真係好好波,連『神』都擺埋上桌

姓賴的.....

我無言了,you win∼!


[ 本帖最後由 龍千影 於 2008-2-22 12:16 A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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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twinsa 於 2008-2-21 10:33 PM 發表

你用錯例子咪認o左佢 lor...  

殺人放火 = Save d 相係電腦   

這是你的理解能力問題,可能你太醒諗唔到

你咁鍾意屈,咁就當我錯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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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twinsa 於 2008-2-21 10:37 PM 發表

特許維修公司係有佢守則, 間公司有人破壞o左d 守則, 就係間公司出問題... 正如 edc 要告就係告 Apple 間特許維修公司, 唔係偷相果個人, 明未...

明白,你是正義的化身

看來你很尊重香港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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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twinsa 於 2008-2-21 10:39 PM 發表

例子係你舉, 然後又話我屈你... 講到 "屈" 又有誰人及得你 ar...

咁再沒有討論的價值了,咁鍾意打撗來說

套用番你d偉論,如果陳唔影照,就咩事都冇;如果人唔食飯,就唔會大便;如果人唔出世,就沒有人類

講到屈,你認第二,我點敢認第一呢



[ 本帖最後由 龍千影 於 2008-2-21 11:02 P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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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popoandrew 於 2008-2-21 10:54 PM 發表


算吧

千影兄你輸了、...

佢win晒...






我明白你下午時的感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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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popoandrew 於 2008-2-21 10:59 PM 發表



咩下午時的感受?@@

心照吧

咩事都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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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twinsa 於 2008-2-21 11:03 PM 發表

咁我講明d, 冇人諗 Save d 相係電腦係做o左錯事...  

好似 楊永晴 d 裸照, 成班儲 "閃咭" 既人都會 Save 埋佢d 相, 唔係報紙報導, 邊個知道自己可能已經犯o左法 (影相時佢可能未夠秤)...


再講返 edc, 佢 Save d 相係電腦, 假設佢電腦壞o左拎去整, 佢又點知道間 Apple 特許維修商會 Copy o左佢d 相再通街派~? 如果佢預料得倒, 佢一定掟爛部電腦都唔會拎去整~


佢不小心疏忽被賊人有機可乘, 但而家佢係俾人偷野, 好明顯佢就係受害人...

如果有日你俾人偷o左銀包去到差館, 差人話你個袋唔拉拉鍊俾人偷野抵你死, 唔值得可憐, 咁你會點~?   

你講咁多野,咪又係想講『有早知,冇黑依』

apple的專業操手、陳的疏忽,根本係兩回事

正如你作的例子,『人地偷我野』、『因為我唔小心冇拉拉鍊而比人偷野』既情況一樣

前者是人地故意,後者是自己疏忽∼

明未

[ 本帖最後由 龍千影 於 2008-2-21 11:11 P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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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twinsa 於 2008-2-21 11:17 PM 發表


你睇返你之前所講 : "這不是受害人的定義呢"...  俾人偷野果個點解唔係 "受害人"~?  你知我反駁你乜未~

你叻得制冇聽書,冇睇我反駁你咩野↓

QUOTE:
原帖由 龍千影 於 2008-2-21 11:10 PM 發表

正如你作的例子,『人地偷我野』、『因為我唔小心冇拉拉鍊而比人偷野』既情況一樣

前者是人地故意,後者是自己疏忽∼

你知我反駁你乜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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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twinsa 於 2008-2-21 11:29 PM 發表

疏忽唔等如犯罪, 正如一個女人著得小唔等如引人犯罪, 你去輕薄佢佢一樣可以告你非禮, 佢就係受害人,
你上到法庭同個官講佢著得小引我犯罪, 睇個官 So 唔 So 你...

偷野一定係錯, 俾人偷野果個一定係受害人, 無論個袋冇拉拉鍊點疏忽都好, 差人一樣會受理~!

某程度你說得對∼

以你既角度出發,從法治來說,當然陳是受害人吧

但係,你頭先在#133說:『佢 Save d 相係電腦, 假設佢電腦壞o左拎去整, 佢又點知道間 Apple 特許維修商會 Copy o左佢d 相再通街派~? 如果佢預料得倒, 佢一定掟爛部電腦都唔會拎去整~ 』

就唔同講法啦......

你現在是前後矛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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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原帖由 真.飛鳥 於 2008-2-21 11:34 PM 發表

打個比如,,
我自己想用部手提影下自己同條女裸照,
但點知我借部電話比fd打個陣時,,佢就偷睇我d相,,仲要send埋落佢部電話,
佢仲要周圍咁散發比其他朋友睇,,,
出到黎,,我仲要比人話我淫,又砲轟我,
比人地話 ...

咁係你『自願』借出電話給外人,但你沒有監察你既朋友的動作,這是個人的疏忽,自己一定負上部份責任∼

係∼這樣子給人說閒話是不好受,但有冇諗過,點解當初唔睇緊d/另save在別的地方加以保護呢?

[ 本帖最後由 龍千影 於 2008-2-22 12:18 A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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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twinsa 於 2008-2-21 11:39 PM 發表

冇矛盾 bor~!

佢 Save d 相係電腦, 而家俾人偷o左, 佢就係受害人, 那管偷相是 "Apple 特許維修商" 定其中一個 Part Time 職員...

陳生係 "受害人" 定義已經無用置疑~

那麼是你的個人觀點

我沒有話可說You w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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