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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mpireA 於 2013-1-8 06:59 PM 發表
$1500, 呢個係打"人" 既"standard 罰款", 除非係打執法人員. 普通法係就係要跟同類案例去罰. 記者唔記者, 佢為乜事打人, 完全唔係考量因素.
咁先係維持法治精神. 法庭冇判刑錯誤.
唔好張政治考量強 ...
任何人因普通襲擊而被定罪,即屬犯可循簡易或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1年。
(由1950年第24號附表代替。由1950年第22號第3條修訂;由1991年第50號第4條修訂)
根據案例,普通襲擊定義係:
1. 刻意 (intentional) 或罔顧後果 (reckless)
2. 作身體接觸 / 或令人以為會有身體接觸
3. 根據日常生活標準,身體接觸並不合理
4. 身體接觸是非法的
standard 罰款 ?
法治的第一個層次是「有法可依」。要有法治就必須先有法律,且這些法律
要達到一定質量上的要求,如必須是公開的。第二個層次的法治是「有法必依」。
不單要有法律,而且法律是執政者的主要管治工具,以法律來達到管治的目標。
第三個層次是「以法限權」。
。法治的第四個亦是最高的層次是「以法達義」,即是以法律去實踐公義。
但因社會對公義有不同的要求,故法律能實踐多少公義,就要看社會所普遍認
以法達義:法律能達致社會公義
同的法律的功能和對公義的理解是甚麼。
http://zh.wikipedia.org/wiki/%E5%85%AC%E7%BE%A9
社會正義(Social justice)指在一社會內分擔責任、安排社會地位、及分配資源上符合正義的原則。此概念包含了社會評價及社會道德的特性,如「社會生活最有價值的為何」及「社會合作怎麼樣成是公平的」。據此,正當的分配(just distribution)意指根據由政治社群或其他審議過程所立下的規範性價值順序來進行分配。此正義觀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只有在被認為是正義的社會系統下,社會合作、
政治正當性、政權合法性及政治效忠才能有真正基礎。關於社會正義的研究分成兩大部份:一為正義觀的規範性理論(探就普世的規範性社會正義準則),一為實證性社會正義研究(評量社會分配是否符合正義的社會秩序)。
個記者去做好自己GA工作換來係他人因為自己信念強所以要比人打 , 有公義嗎?
法治同政治同民生 可以一刀切分得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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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ebcache.googleuserconten ... _.doc+&hl=zh-TW
社會公義(social justice)一般指社會資源能否得到公平(fair)分配,個人應當獲得公正(justice)對待和享有民主與自由。在西方,公平、公正、人權、自由和民主等概念,自十八世紀封建制度瓦解後逐漸成型。社會公義已成為現代社會普世公認的價值,尤其是維護「人的尊嚴」這項核心觀念,在世界不同文化都廣被接受,雖然在不同的社會情境中應如何落實,仍或頗具爭議。
1500 就可以買起人權、自由 , 人的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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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hkpl12 於 2013-1-8 07:52 PM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