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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冷血) 康文署公園一呎水浸死阿婆
savepil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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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4 12:52 PM  資料  短消息  加為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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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講果項叫意圖謀殺 or 誤殺, 並唔等於 "見死不救" 而犯上刑事~     

如果 "見死不救" 係犯法, 咁以後所有圍觀冇報警既人仕都會令野... 乜 23 條咁快實施 la~

你都仲未明我都幫你唔到.

我相信你到e+都唔會明,
點解警方唔用"吸毒罪"去告d道友,
而走去用d告毒犯o既"藏毒罪"去告佢地.
(請諒小弟那麼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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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in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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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4 12:56 PM  資料  短消息  加為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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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avepilot 於 2010-7-4 02:10 PM 發表


你都仲未明我都幫你唔到.

我相信你到e+都唔會明,
點解警方唔用"吸毒罪"去告d道友,
而走去用d告毒犯o既"藏毒罪"去告佢地.
(請諒小弟那麼直接)

因為香港冇 "吸毒罪" lor~  唔該唔好用你d "道德" 黎創造d  "刑事法" 出黎誤導人, 你呢d 行為同 23 條立法有乜分別...





通往地獄的道理, 往往由善意做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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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4 01:16 PM  資料  短消息  加為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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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twinsa 於 2010-7-4 02:14 PM 發表

因為香港冇 "吸毒罪" lor~  唔該唔好用你d "道德" 黎創造d  "刑事法" 出黎誤導人, 你呢d 行為同 23 條立法有乜分別...

請Ching你善用你的"寶貴發言權".

http://www.police.gov.hk/ppp_tc/ ... s/drug/law_pen.html

QUOTE:
•任何人如管有危險藥物;或吸食、吸服、服食注射危險藥物,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1,000,000港元及監禁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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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in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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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4 01:25 PM  資料  短消息  加為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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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avepilot 於 2010-7-4 02:34 PM 發表


請Ching你善用你的"寶貴發言權".

http://www.police.gov.hk/ppp_tc/ ... s/drug/law_pen.html

咁唔該你揾埋條 "見死不救" 罪出黎, 有既話我必定收返之前言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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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4 01:32 PM  資料  短消息  加為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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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twinsa 於 2010-7-4 02:43 PM 發表

咁唔該你揾埋條 "見死不救" 罪出黎, 有既話我必定收返之前言論 ...

都係個句"Google"幫到你,
"吸毒罪"我都係用佢搵出o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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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in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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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4 01:41 PM  資料  短消息  加為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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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avepilot 於 2010-7-4 02:50 PM 發表


都係個句"Google"幫到你,
"吸毒罪"我都係用佢搵出o黎.

我 Search 唔倒呢條罪 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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