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意見始終係: 如果法例係令版權持有人真正得到保障, 當然絕對支持. 不過目前我自己睇到的係: 假如成功立法後, 市長係更易無意中犯罪, 咁就真係好無辜. 其實好多行為, 例如youtube表演唱隻歌, 都唔係什麼商業行動. 當然有人會說"人氣"都係利益. 不過換個角度 , 人地唱歌都幫緊你賣廣告宣傳隻歌, 咁我夠可以話你點解又唔俾返錢人?
其實特首post呢歌單野已經是一個好好的示範. 特首都要去申請license先可以post, 更何況是普通市民呢? 換個角度如果大家每次Post模型成品之前都要先問準高達的設計師, 日本的公司, 香港的代理等等, 所有人同意才可以post, 大家會唔會覺得麻煩? 定係依然對生活無影響? 再講, 可能大家使用的頭像都係用電影/ 漫畫角色, 咁即係都有機會侵權呢. 唔通以後唔比人用頭像?
特首話佢係公眾人物可以用"評論時事" 而無事, 但普通小市民就會有機會(唔一定, 不過有機會) 比人告了. 所以如果只係針對網上侵權的行為, 其實寫得清晰d不是更好嗎? 其實唱片/ game發行商可唔可以在CD/ game售價中, 抽一個百分比出來當成是"版權稅", 咁買正版的人就可以用來改圖, 分享試玩, 至少唔會因為post上網而犯法. 當然"分享"比人download果d就一定唔得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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